一、法规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
(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四)《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二、工作程序
申请与受理
(一)受理部门:武汉市城建档案馆档案业务一、二科,电话:8
(二)审查
责任部门:武汉市城建档案馆档案业务一、二科,电话:8
(三)审定
责任部门:武汉城建档案馆办公室,电话:8
三、办理时间
法定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
承诺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四、收费依据:无收费。
五、办理地点:武汉市城建档案馆(台北路181号)。
六、工作流程:
执法检查程序
1、检查前一周向受检单位下发《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2、到受检单位按检查内容进行实地检查;
3、检查结束一个月内下发《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结果通知书》。
处罚程序
1、立案: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检查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立案应填写立案表,立案表由业务指导一、二科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2人,需当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调查笔录》。
3、处罚意见的提出:案件调查终结,由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形成处罚意见。
4、报批:业务指导一、二科填写《武汉市建设行政处罚审批表》,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予以说明。对不涉及听证程序的处罚意见,由馆领导批准,对涉及听证程序的处罚意见,由馆领导初步核准,报市建委批准。
5、处罚的实施:按照审批程序审查结束后,由市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一、二)科在3日内对当事人按规定下达《武汉市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汉市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建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文书送达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
6、处罚执行情况跟踪管理:按照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执行期,告知逾期执行、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7、结案归档:案件结束后应由市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一、二)科填写结案归档表,由馆领导进行归档报批,生成相应的案件归档号。
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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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请按检查内容做好自查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武汉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
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结果通知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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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通知如下: 武汉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