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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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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2002-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建设部《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 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四条 城市各专业管线设施工程竣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专业分三级多套异地保存(市城建档案馆、专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一套)。

  第五条 城市管线设施竣工档案,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统一控制系统、统一图幅、统一比例尺、统一专业图式标准。

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七条 为保证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报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向市城建档案馆预交相当单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档案保证金(单项工程保证金最多不超过20万元),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合格的管线工程档案后,即如数退还。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档案的,保证金即转作该管线工程的补测补绘和竣工文件的编制费用,其不足款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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