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限制,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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