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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作者:陈芳 来源: 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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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城市赖以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础,而完整、准确、系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则是工程运营管理、城市合理规划、统筹设计和安全施工的必要依据和条件。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和及时归档是管理好城市基础设施的关键所在。我们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7 年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规定》(武政[1987]54号);1997年省政府颁布实施《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7月3日省政府令第127号)。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出《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管理单位及档案管理人员都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依法处理。”因此,各级部门、各级领导应提高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要把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以便能更好的为我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一、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三年来,随着国家、省、市对我市城市建设投入的加大,我市陆续建设一批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白沙洲长江大桥、京汉大道、武汉市城市污水综合治理工程、龙王庙综合整治工程、江汉三桥、中环线建设工程等;同时还相继开工建设了中山大道(江汉路—六渡桥)、江汉路步行一条街、洪山广场、东湖环境改造、江滩综合整治等一批城市环境创新改造工程。部分建设项目已竣工投入使用,其竣工档案也已按规定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进行长期保管和利用。这些重点建设项目基本上都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立和落实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特别是国务院颁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以来,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的有关各方,从主管领导到具体负责项目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对项目档案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加强了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明确了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建立了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制度,落实了档案工作人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模式。多年来我们武汉市城建档案馆通过举办城建档案业务培训班,实施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使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上能将项目档案的管理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把项目档案工作贯串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大多数重点建设项目基本上做到了项目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即工程建设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与竣工资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与项目档案的验收同步进行,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如龙王庙综合治理工程,在工程开工之初,涂勇副市长亲自召集项目建设单位市防汛办公室及市城建档案馆的负责同志开会,明确指示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该项目的档案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项目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指派专人对该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前后指导30多次;市防汛办也指定了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对项目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了项目档案的及时归档,使龙王庙综合治理工程按期通过了国家验收。再如黄浦路污水合理排江工程,该工程是市九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该项目落实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该项目从前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档案资料都收集、整理的很系统、完整。特别是工程前期文件资料,各种请示、批复、工程协议、合同都能做到原件归档,做到了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且该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能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就总体而言,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一些单位不按规定收集、报送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造成工程档案的散失、损毁,给今后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造成困难。当前,我市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不与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定《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1999年4月市建委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建办[1999]50号)文件精神,做好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武建办字[1999]103)中明确要求:凡是在本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合同》。2000年湖北省建设厅发出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全省实行“一书一证”制度,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规定责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处罚。但这一制度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由此造成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难以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前期开始就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往往是工程进入中期,甚至是工程即将竣工验收才介入。其结果是发现问题时难以弥补,使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得不到保证。

(二)、不按规定收集、报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项目档案。在经济制约手段城建档案保证金取消后,使一些原本就迫于保证金的制约才移交竣工档案的建设及施工单位便不按要求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竣工档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但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不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甚至是不报送竣工档案。

(三)、建设项目档案内容不完整,档案质量不高。很多重要的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时,复印件较多,做不到原件归档。在报送的竣工档案中,缺乏项目前期文件资料的情况也较多。这就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管和利用。

(四)、地下管线工程不实行竣工测量,也不据实编制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它属于隐蔽工程。如果不进行竣工测量,并根据竣工测量的结果编制管线工程竣工图,由此造成竣工图与地下管线实际建设情况不符,将不利于对城市管线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也不利于新建管线的规划、设计与施工,留下“事故”隐患。建设部《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市建委颁布的《武汉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量,但这一规定在我市没有能够全面落实。

(五)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制度不落实,档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是建设项目验收的基础,是整个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的关键环节。国家、省、市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但有的单位和部门对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与工程验收工作不能给予有效的配合,有些建设项目根本就不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三、对策与措施

为了解决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确保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对我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采取以下对策与措施:

(一)、建立和落实建设单位、参建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责任制。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档案总负责,参建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负各自的责任。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否则,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参建单位,即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整理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本单位形成的与承建项目有关的技术及管理资料。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图。

(二)、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和签定《建设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制度。凡在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都应按“一书一证”制度的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同市城建档案馆签定《建设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有关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把关,保证这项制度能在我市得到贯彻落实。

(三)、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是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所有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要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依据省建设厅《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通知》的规定,项目档案未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将不与备案。

(四)、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市城建档案馆要根据国家、省、市由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市建委的领导下,认真监督,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的,由市建委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报送,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一项建设工程的档案是伴随项目立项、批准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个环节工作的开展而形成的。涉及到规划、建管、招投标、质监等多家部门。实践证明,要搞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质量和及时报送,单凭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家是不行的。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质量,不仅是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是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有关职能部门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致把关。同时,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理解这项工作,支持这项工作,这也是做好建设工程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搞好优质服务。市城建档案馆在开展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时应指导、管理与服务并重,要强调服务意识,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要积极、主动地为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进行跟踪指导。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城建档案专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要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积极开展利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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