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夏政办[2001]53号
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江夏区城市建设 档案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江夏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报告》(夏建档[2001]1号)已报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江夏区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报告
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和《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建设档案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报送区城建档案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等),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材料完整、统一。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含各类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先到区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凡未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办理或已办理报送手续而未履行的,必须及时补办,认真履行。
三、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峻工验收前,必须报请区城建档馆对竣工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城建档案馆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验收不合格,由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将竣工档案报送区城建档案馆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五、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查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没有《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工程,不得办理产权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列入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六、凡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区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做好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建设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加强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建设档案综合服务费的收取,区城建档案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鄂房地字[1999]177号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区城建档案馆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应及时整理,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的需要,积极开发档案住处资源,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